忻州师范学院档案鉴定制度

发布日期:2021-05-21 17:40:47      来源:档案馆

 

 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,高校档案部门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,并造册报经院领导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未经鉴定和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,根据上述规定,特制订下列档案鉴定制度:

一、鉴定范围:我院档案馆所存十大类档案。党群、行政、教学、科研、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、基建、仪器设备、出版、外事、财会及声像、电子等特殊载体的档案。

二、鉴定组织:鉴定工作,在学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,由档案部门和相关部门抽人组成鉴定小组进行。

三、鉴定办法和程序:

1、档案鉴定人员根据《高校档案保管期限表》和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》对已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。

2、我院档案按其历史价值和使用价值,将保管期限分别定为永久、定期两种。定期分三十年、十年两类。

3、鉴定的方法,采用直接鉴定法,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按照分工,个人初鉴、集体审查,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,登记造册,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。

四、销毁手续:

对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院领导批准后,由学院档案部门和相关部门各派一入监销,监销人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、核对无误后,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,方可进行销毁。

销毁方式,应注意按不同载体、材料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毁方式。

五、鉴定工作结束后,写出鉴定工作总结,内容包括:小组成员名单、工作概况、鉴定范围、做法及档案保管期限调整、销毁档案数量等。销毁清册一式三份,一份归档,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,一份相关部门存查。

六、档案部门在档案销毁后,应及时调整档案柜架,并在相应的存放地点、检索工具中注明。

七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