忻州师范学院档案管理条例

发布日期:2021-04-21 18:05:27      来源:档案馆

 

第一章    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我院档案工作,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,为社会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以及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等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我院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各阶段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,直接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图纸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材料,它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,由学院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。

第三条  我院档案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办好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反映和维护学院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。学院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,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。

第四条  档案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、学院的保密制度,在确保档案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,按规定搞好对外开放。

第二章   体制与职责

第五条  学院档案馆为处级建制,它既是学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,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本院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,对全院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、组织协调、统一制度、具体监督和全面指导。

第六条  学院由一名院长分管档案工作,由档案工作委员会指导档案工作。各系、部、处、室应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,并设有专(兼)职档案人员。

第七条  学院档案馆的基本职责是:

1、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、政策和规定,规划、协调全院档案工作。

2、建立健全学院档案工作规章制度。

3、负责对全院各系、部等处级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和检查。

4、负责接收(征集)、整理、分类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、利用、修复学院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,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。

5、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,及时组织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。

6、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。

7、开展档案理论和档案业务的学术研究,组织和参加校内外档案业务研讨、交流和协作活动。

8、负责编制检索工具、编写参考资料、汇编档案文献,提供利用档案的信息资源,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。

9、负责组织全院兼职档案人员的学习与培训,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。

第八条  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,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,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管理。分室悬档案部门的分支机构,业务上受学院档案馆领导。分室每年应向档案馆报送新增库存目录,并不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。

第九条  本院各部门档案人员,要配合档案馆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法令、政策和规定及本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;负责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、整理、立卷和向档案馆移交等工作。

第三章   档案队伍建设

第十条  学院要根据档案工作实际,配备足够的专职档案人员,吸收一定的熟悉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年轻人,充实档案队伍,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。

第十一条  本院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保守党和国家机密;热爱档案事业,忠于职守,埋头苦干,刻苦钻研业务,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。

第十二条  本院专(兼)职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,其职称和待遇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  各级领导应为档案人员提高政治、业务素质和生活待遇创造条件,关心他们的思想、工作与生活。

第四章   经费、库房和设备

第十四条  学院要确保档案工作的设备经费需要。所需经费,应单独立项,列入学院预算。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。

第十五条  学院要遵循方便利用、安全保管、有利发展的原则,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工作用房。

第十六条  学院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备复印、照相、录音、录像计算机等必要的设备,以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、数字化,落实档案保护措施。

第五章   文件材料的归档、移交和接收工作

第十七条  建立和不断完善归档制度,并将其纳入教学、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,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、准确、系统地归档保存。

第十八条  学院各部门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“四同步”管理,即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。

第十九条  学院实行部门(课题组)立卷制度。各系、部等处级建制的部门均系部门立卷单位,其下属机构均由上述各单位统一立卷。部门和立卷入按文件形成的规律,加以系统整理组卷,编排页号或件号,填写卷内目录,档案馆负责指导立卷工作和案卷质量的检查,合格后立卷入方可向档案馆移交。

第二十条 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

(一)党政档案

主要包括院党委、院行政及所辖范围的各个部门的各种会议文件、会议记录、纪要、工作计划、规划、方案、汇报、总结、规章制度、统计报表,特别是综合性的文件及上级来文中针对学院的指令性、指导性文件。

(二)教学档案

主要包括综合管理、学科与实验室建设,招生、学籍、课堂教学与实践,学位工作,毕业生工作,教材以及在教学管理、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,特别是教学实践和环节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。

(三)科研档案

主要包括综合管理、科研准备、研究实验、总结鉴定、申报奖励、推广应用等各方面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。重点是本院承担的科研项目,特别是研究阶段形成的作为研究结果依据的原始材料。

(四)基建档案

主要包括综合管理、可行性研究、设计基础材料、设计文件、工程管理文件、施工文件、竣工文件、生产技术准备、试生产基建预算、概算、决算、器械管理、财务管理等文件材料;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、形式的文件材料,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。

(五)设备档案

主要包括综合管理、仪器设备项目依据性材料、开箱验收、安装调试、运行维修、随机图样等文件材料,特别是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项目各环节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,包括全套随机技术文件。

(六)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档案

主要包括学院自行研制、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、照片、录像等。

(七)出版档案

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和本院编辑出版的学报、院报和学术刊物以及出版物的审稿单、原稿、样书等,重点是出版活动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。

(八)外事档案

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材料、本院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、出国考察、讲学、合作研究、访问进修;学院聘请的外籍专家,港澳台专家与教师在教学、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;留学生学籍、成绩及留学生工作等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。

(九)财会档案

 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文件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、工资清册等。以上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见《忻州师范学院各部门各类档案、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》。

第二十一条 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、书绘工整、蓝黑墨水书写,文件材料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。

第二十二条  归档时间与移交手续。

(一)归档时间

1、党、政部门和按年度归档的部门,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。

2、教学部门和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,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。

3、科研、基建、学位论文等应在竣工验收和授予学位后的3个月内归档。

4、当年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,由计财处保管2年。期满后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。

5、声像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立即归档。

(二)档案移交接收手续

档案馆接收时,首先要检查案卷质量,符合要求后,方可进行组卷。移交时档案馆工作人员与移交人根据移交目录共同清点,经查对无误,方可办理登记与签收手续。

第二十三条 

个人在其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、形式的文件材料、图表、声像材料,应由其部门档案人员负责收集齐全,进行鉴定系统整理后,移交给档案馆集中管理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。

对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书材料,院档案馆可向其征集或接收捐赠,对捐赠的档案,视珍贵程度,学院给予奖励。如有寄存档案者,可通过协议形式明确有关事项,适当收取一定的寄存费用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院科研成果、基建工程、设备开箱等进行鉴定、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人员参加,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。

第六章   档案的管理

第二十五条  档案馆按照便于保管、方便利用的原则,对档案进行分类、编号和排列。库房应具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。

第二十六条  档案馆要落实档案的保护措施,建立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,切实做好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、防尘、防暴晒等工作,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,应及时进行修复或复制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院各类档案按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、定期两种:

1、永久:凡是反映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,对学院、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,列为永久保管。

2、定期:

(1) 30年:凡是反映学院一般活动,在较长时间内对本院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,列为长期保管,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左右。

(2) 10年:凡在短期内本院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,列为短期保管,其保管期限为十年以内。

第二十八条 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

1、档案的鉴定工作,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,由档案馆和档案形成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,负责对保密期限和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并做出具体处理意见。

2、需要销毁的档案,应登记造册报院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。

第二十九条  档案的统计

档案馆要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,案卷数量、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。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。

第七章 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

第三十条  学院档案馆所保存的档案,主要供本院利用;其中形成时间为30年以上的档案(保密档案除外),一般均向社会开放,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,经馆长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后,都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。

第三十一条  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利用档案时,应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,不得涂改、损毁、丢失、伪造。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制。

第三十二条 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编研工作,加强对档案史料的研究整理,编写专题资料和全宗介绍等。

第三十三条  查阅、借阅档案必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查、借阅制度,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档案利用、保护费。

第八章   考核与奖惩

第三十四条  根据学院和档案馆建立的工作考核、考勤制度,明确岗位职责,对优秀的专、兼职档案人员和有突出研究成果,以及对档案事业有重大贡献者,建议学院给予表扬奖励。

第三十五条  对于违反《档案法》的行为,由学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》规定的程序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罚,并按规定建立备案制度。

第九章    

第三十六条  对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处理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